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各類土地使用目的及需求,考量風向、風速、地形、道路及堤防系統等條件,於主要受風面規劃防風林、飛砂防止、潮害防備等保護林帶及種植定沙植物,提升填築區之穩定性。
申請案件為港埠或經國土計畫審議會認定屬情況特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30
開新分頁
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30
開新分頁
第 二 款 海洋資源地區 §34
開新分頁
第 三 款 農業發展地區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5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書圖文件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5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