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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各類土地使用目的及需求,考量風向、風速、地形、道路及堤防系統等條件,於主要受風面規劃防風林、飛砂防止、潮害防備等保護林帶及種植定沙植物,提升填築區之穩定性。
  2. 申請案件為港埠或經國土計畫審議會認定屬情況特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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