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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45

  1. 1.申請案件應依使用計畫性質,說明下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之配合情形: 一、維生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瓦斯、電信、垃圾及廢汙水處理)。 二、教育設施(幼兒園、國小、國中)。 三、生活設施(公園、市場、醫療機構)。 四、安全設施(警察派出所、消防站)。 五、交通設施(道路系統、大眾運輸系統)。 六、其他有關之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
  2. 2.相關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無法配合者,應提出具體可行之替代措施,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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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45 條規定:「申請案件應依使用計畫性質,說明下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之配合情形: 一、維生設施(自來水系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