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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 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 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 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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