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二、為確保航行安全,施工及營運階段,應設置安全警示裝置,並依航政主管機關之通報規定辦理。
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二、為確保航行安全,施工及營運階段,應設置安全警示裝置,並依航政主管機關之通報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