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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35

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漁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二、為確保航行安全,施工及營運階段,應設置安全警示裝置,並依航政主管機關之通報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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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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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35 條規定:「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