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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應依水利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滯洪設施及排水路,以阻絕因其使用增加之逕流量。
  2. 前項排水路設計應具聯外排水通洪能力。
  3. 前二項滯洪設施量體與逕流量計算及排水路設計,應以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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