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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2. 申請案件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者,其透水面積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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