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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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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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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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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綠化計畫: 一、應涵括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機能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植栽等項目。 二、就申請案件範圍內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高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因改變地貌需要,得於區內移植。但提出其他保存、移植或再利用等措施,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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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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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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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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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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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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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海洋資源地區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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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農業發展地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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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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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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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書圖文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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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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