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範圍內之原始地形於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 二、平均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為不可使用區,並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但因整體規劃需要,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得規劃其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作道路、公園、綠地及依水利法或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設置之滯洪池等設施使用,免計入不可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