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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11

  1. 1.申請案件應確保通往縣級以上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其衍生之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D級服務水準,優先申請者得優先分配剩餘容量。
  2. 2.申請案件屬住宅或填海造地之使用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住宅者,其衍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C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C級服務水準。 二、屬填海造地者,主要聯絡道路容量設計,以尖峰時間不低於C級服務水準,且道路等級不得小於標準雙車道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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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申請案件應確保通往縣級以上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其衍生之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D級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