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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10

  1. 1.申請案件應至少設置二條聯絡道路各自連結聯外道路,其中一條作為主要聯絡道路,另一條作為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通路,並應符合下表設置基準;下表未列之使用計畫,其主要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小於八公尺:
  2. 2.申請案件之聯絡道路,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徵詢交通主管機關意見,認定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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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申請案件應至少設置二條聯絡道路各自連結聯外道路,其中一條作為主要聯絡道路,另一條作為能容納消防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