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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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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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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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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應至少設置二條聯絡道路各自連結聯外道路,其中一條作為主要聯絡道路,另一條作為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通路,並應符合下表設置基準;下表未列之使用計畫,其主要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小於八公尺:
申請案件之聯絡道路,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徵詢交通
主管機關
意見,認定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
之虞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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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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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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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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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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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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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海洋資源地區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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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農業發展地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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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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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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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書圖文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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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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