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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應至少設置二條聯絡道路各自連結聯外道路,其中一條作為主要聯絡道路,另一條作為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通路,並應符合下表設置基準;下表未列之使用計畫,其主要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小於八公尺:
  2. 申請案件之聯絡道路,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徵詢交通主管機關意見,認定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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