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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範圍形狀應完整,以利於整體規劃使用及水土保持規劃,其使用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範圍內有部分為申請使用之地區者,應維持該等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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