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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7

  1. 1.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向權責單位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職階或職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檢束處分下達之年、月、日、時。 七、有無其他已提起或進行中之申訴、復審或救濟事件。
  2. 2.前項第五款所定證據,權責單位得限定申訴人於一定期間,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當方式提出。
  3. 3.申訴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書面申訴,應經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章。但委任申訴代理人者,應由申訴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4. 4.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方式作成者,申訴人提起申訴應附其影本。
  5. 5.權責單位認為所提申訴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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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向權責單位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