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機關(構)或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權責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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