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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9

  1. 1.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之處理,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其延長以一次為限。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處理: 一、檢束、禁足、罰勤:收受申訴時起十二小時內。 二、罰站:收受申訴時起二小時內。 三、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收受申訴時起三日內。
  2. 2.前項收受申訴日,於申訴管轄機關命申訴人補正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者,為完成補正之日;未為補正者,為命補正之期間屆滿之日;申訴人於申訴處理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為最後補具理由之日。
  3. 3.申訴管轄機關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處理者,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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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延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