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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管束人不服管束,當場表示異議時,實施人員認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管束,並立即陳報該軍事營區之指揮官。
  2. 前項異議,經受管束人請求者,實施人員應以書面載明異議要旨與停止、變更或繼續實施管束之處理結果及理由等內容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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