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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10

  1. 1.受管束人或他人為其聲請提審者,除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實施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應依提審法相關規定,將受管束人解交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2. 2.軍用艦艇返抵國內港口後,受管束人或第三人聲請提審時,應將受管束人立即解交停泊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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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管束人或他人為其聲請提審者,除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實施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應依提審法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