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 7 條
- 1.實施管束,應將受管束人安置或隔離於寢室、醫務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並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之,管束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航行中軍用艦艇,經指揮官給予受管束人陳述意見機會後,不在此限。
- 2.受管束人患有疾病或身體外傷,有送醫治療之必要者,應終止管束,並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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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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