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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8

  1. 1.軍事機關應於實施管束之處所備置實施管束紀錄簿,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受管束人簽名: 一、受管束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但無法查知者,得不予記載。 二、受管束之事由及處置作為。 三、實施管束之起時間及地點。 四、得依法聲請提審之權利。 五、第六條所定受通知對象。 六、沒收沒入扣留物之名稱、數量、期間、保管人及發還紀錄。 七、實施管束或檢查人員之姓名。
  2. 2.受管束人應遵守軍事機關所定管束處所管理規範。有妨礙管束處所秩序者,實施人員得予制止。
  3. 3.第一項管束紀錄簿,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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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軍事機關應於實施管束之處所備置實施管束紀錄簿,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受管束人簽名: 一、受管束人之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