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4 條
申訴管轄機關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交權責機關之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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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訴管轄機關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交權責機關之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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