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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命停止執行
  2.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3.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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