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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對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2.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3.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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