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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所定之備查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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