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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2

第四條所定之備查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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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第 2 條規定:「第四條所定之備查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