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2 條
下列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審理: 一、對於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復審、再申訴決定提起訴訟事件。 二、關於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事件。 三、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確認、一般給付訴訟事件。 四、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準用本法提起第一款至第三款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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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行政法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一般給付訴訟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準用名詞
- 軍事教育條例 第 5 條條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55 條條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6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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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