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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7 條

  1. 勤務法庭受理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事件,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勤務法庭。
  2. 勤務法庭受理屬本法第二條所定爭議事件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事件移送至有審判權管轄法院
  3.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勤務法庭管轄區域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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