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第 5 條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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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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