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10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推動下列執行項目: 一、海洋韌性。 二、海域調查。
- 前條執行項目所需預算金額,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辦理。
- 執行機關應依本條例所定範圍及預算用途執行預算,因特殊情形致經費不足或須變更計畫經費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執行項目之採購,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 執行機關應將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報本會備查。
- 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經費之流用涉及跨執行機關者,應先經本會同意,始得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