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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 5 條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獨居老人服務需求,認有增加關懷之必要,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應依本部所定擴大獨居老人服務實施計畫規定之項目、基準及申請作業程序,研提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 3.本部就前項申請,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預算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比率及金額,並得免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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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獨居老人服務需求,認有增加關懷之必要,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