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19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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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 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百元。
- 前二項生活補助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至一百十六年一月。
- 同時符合前條二款以上資格者,應從優擇一發給。
-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二條規定之加發生活補助,經檢核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調查其匯款帳戶,按月逕匯款至受補助對象指定帳戶。
- 受補助對象因有特殊情形無匯款帳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補助。
- 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獨居老人服務需求,認有增加關懷之必要,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應依本部所定擴大獨居老人服務實施計畫規定之項目、基準及申請作業程序,研提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 本部就前項申請,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預算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比率及金額,並得免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自籌款。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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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