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 2 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第三條第三項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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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