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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 3 條

  1. 1.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 2.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百元。
  3. 3.前二項生活補助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至一百十六年一月。
  4. 4.同時符合前條二款以上資格者,應從優擇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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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