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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 4 條

  1. 1.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二條規定之加發生活補助,經檢核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調查其匯款帳戶,按月逕匯款至受補助對象指定帳戶。
  2. 2.受補助對象因有特殊情形無匯款帳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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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第 4 條規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二條規定之加發生活補助,經檢核符合資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