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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6

  1. 1.前條第一項所稱獨居老人,指六十五歲以上一人獨自居住者。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該政府評估需關懷服務者,得視同前項之獨居老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二、同住配偶年滿六十五歲。 三、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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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獨居老人,指六十五歲以上一人獨自居住者。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