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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三項核定之補助經費辦理獨居老人服務項目如下: 一、關懷訪視。 二、電話問安。 三、餐飲服務。 四、緊急救援。 五、就醫協助。 六、生活協助。 七、資訊提供及轉介。 八、其他相關之獨居老人服務。
  2. 前項獨居老人服務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以委託方式提供獨居老人服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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