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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8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本部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者,應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預定進度與第五條第二項實施計畫規定之補助經費撥及結案程序確實執行。經本部同意,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形,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者,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將補助經費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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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本部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者,應按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預定進度與第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