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 2 條
- 1.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以下併稱機構)取得提供者之再生醫療組織或細胞前,應以書面或言詞,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內容,告知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同意權人,並將該內容載明於同意書。同意權人於同意書簽名及載明簽名日期後,交付予機構。
- 2.同意權人就前項告知有不明瞭者,機構應以可理解方式詳予解說,使其理解。
- 3.取得同意書,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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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利誘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19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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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