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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不公開;調查小組並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專之原則進行調查。 (二)調查過程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之機會。 (三)訪談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及偷聽、偷窺。 (四)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依調查小組通知之當合理期限,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屆期未配合調查,調查小組得不待其資料或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六)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查小組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七)當事人申請偕同他人接受訪談調查,調查小組認定確有特殊需要,得同意之。 (八)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申請閱覽、複印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關資料或卷證,本院應將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再予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九)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處理及決定之人員,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之情事,並就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追究相關責任。 (十)本院對於在職場霸凌案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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