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院員工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院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本要點所稱本院員工係指本院符合安衛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 他機關符合前項安衛辦法規定之人員,調本院辦事、依法令代理(兼任)本院職務或支援本院辦理業務期間遭受本院員工職場霸凌,視同本院員工,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院職場霸凌事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二)二三八九四○二二。 (二)傳真:(○二)二三七一五四八六。 (三)電子郵件:tphpsn2a@judicial.gov.tw。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應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一)本院院長:向司法院提出申訴,其調查處理依司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向本院提出申訴,其調查處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院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由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七、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二)向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亦得以職場霸凌申訴書以外之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以言詞提出申訴者,接獲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前項職場霸凌申訴書以外之書面或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訴內容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三)職場霸凌行為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過程、內容、證據或證人。 第一項提出申訴之期限,應於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日起三年內為之,霸凌行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行為終了日起三年內為之。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於五年內為之。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防護委員會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如附件三)。
八、本院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案件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意願及案件情節,協助其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提供諮詢、醫療轉介及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3.視案件情節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接獲申訴案件而知悉時: 1.視個案由被霸凌者之單位主管或本院院長指派之適當人員瞭解事件原委並訪談相關人員,就事件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必要時得運用防護委員會處理機制;被霸凌者及行為人身分均未明或知悉之訊息內容不完備時,亦應詳實紀錄辦理情形並簽陳本院院長核備。查證結果如行為人確有違反法令之情形,依其身分適用之考核獎懲規定辦理。 2.告知被霸凌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考量被霸凌者意願,採取調整工作內容、辦公場所或其他適當之措施,減少與行為人互動機會,避免被霸凌者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 4.視被霸凌者意願及案件情節,協助其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提供諮詢、醫療轉介及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院得依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調整,並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任一方非本院員工,本院於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應視個案情形,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服務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並得採取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當措施。
九、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一款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本院院長比照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指定適當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第一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院認有必要者,得採取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當措施。
十、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院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即通報司法院,並應於接獲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決定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敘明理由,並副知司法院。 (二)防護委員會除下列各目情形得採行書面審查(如附件四),並由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申訴案件不予受理外,應以實體或線上會議方式決定是否受理: 1.申訴人非被霸凌者,且未經委任代理。 2.霸凌事件發生時,當事人任一方非本院員工。 3.第九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三)防護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組成三人以上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調查小組成員產生方式得於第一款會議召開時一併決定之。 (四)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報告應提交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2.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4.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5.處理建議,包含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五)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本院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六)防護委員會認為調查報告不完備,得命調查小組重為調查或補充說明。但仍應於原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七)防護委員會開會時認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並應避免重複詢問。 (八)防護委員會決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時,得對行為人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時,亦得為適當處理之建議。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得對申訴人作成懲處或適當處理之建議。懲處或其他處理建議,應移由權責處理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報送司法院備查;行為人如為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另併同相關事證,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十)本院對於防護委員會建議之懲處或其他處理建議,應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建議措施確實有效執行,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發生,並應持續關懷當事人身心狀況,視當事人需要,協助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提供諮詢、醫療轉介及其他必要之資源。
十一、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不公開;調查小組並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 (二)調查過程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之機會。 (三)訪談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及偷聽、偷窺。 (四)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依調查小組通知之適當合理期限,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屆期未配合調查,調查小組得不待其資料或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六)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查小組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七)當事人申請偕同他人接受訪談調查,調查小組認定確有特殊需要,得同意之。 (八)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申請閱覽、複印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關資料或卷證,本院應將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再予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九)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處理及決定之人員,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之情事,並就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追究相關責任。 (十)本院對於在職場霸凌案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定之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案件雖不具前項情形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處理或決定工作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防護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防護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調查、處理或決定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由防護委員會命其迴避。 不服防護委員會就申請迴避事件所為駁回決定者,其救濟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院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應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相關教育訓練,並妥善利用多元公開場合或會議,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管道、申訴案件處理及改善情形。
十四、調查小組外部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或撰寫調查報告,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稿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十五、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