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本院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案件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意願及案件情節,協助其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提供諮詢、醫療轉介及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3.視案件情節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接獲申訴案件而知悉時: 1.視個案由被霸凌者之單位主管或本院院長指派之適當人員瞭解事件原委並訪談相關人員,就事件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必要時得運用防護委員會處理機制;被霸凌者及行為人身分均未明或知悉之訊息內容不完備時,亦應詳實紀錄辦理情形並簽陳本院院長核備。查證結果如行為人確有違反法令之情形,依其身分適用之考核獎懲規定辦理。 2.告知被霸凌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考量被霸凌者意願,採取調整工作內容、辦公場所或其他適當之措施,減少與行為人互動機會,避免被霸凌者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 4.視被霸凌者意願及案件情節,協助其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提供諮詢、醫療轉介及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院得依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調整,並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任一方非本院員工,本院於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應視個案情形,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服務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並得採取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