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二)向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亦得以職場霸凌申訴書以外之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以言詞提出申訴者,接獲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前項職場霸凌申訴書以外之書面或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訴內容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三)職場霸凌行為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過程、內容、證據或證人。 第一項提出申訴之期限,應於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日起三年內為之,霸凌行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行為終了日起三年內為之。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於五年內為之。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防護委員會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如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