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
- 1.召集人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委由幕僚單位辦理現場訪查或委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分析,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
- 2.前項訪查或研究分析,審議會委員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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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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