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1.25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審議會委員之任期,至行政院核定該民族認定申請案之日止。
-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解聘: 一、辭職。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 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 審議會應出席人員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 二、其他相關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會議紀錄公開於機關網站。
- 召集人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委由幕僚單位辦理現場訪查或委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分析,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
- 前項訪查或研究分析,審議會委員得參與。
-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事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之。
- 審議會視個案所需,於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協助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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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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