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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1.25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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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審議會委員一人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2.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申請案所涉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語言、習俗、傳統文化及其他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3. 委員因故出缺致人數未達十一人時,應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補聘之。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2.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 審議會作成審議結果前,召集人應安排本法第五條之申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
第 7 條開啟分頁 ↗
  1.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 二、其他相關內容。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會議紀錄公開於機關網站。
第 8 條開啟分頁 ↗
  1. 召集人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委由幕僚單位辦理現場訪查或委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分析,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
  2. 前項訪查或研究分析,審議會委員得參與。
第 10 條開啟分頁 ↗
  1.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事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之。
  2. 審議會視個案所需,於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協助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