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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審議會委員一人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2.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申請案所涉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語言、習俗、傳統文化及其他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3. 委員因故出缺致人數未達十一人時,應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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