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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1. 1.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審議會委員一人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2. 2.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申請案所涉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語言、習俗、傳統文化及其他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3. 3.委員因故出缺致人數未達十一人時,應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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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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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