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 1.審議會委員之任期,至行政院核定該民族認定申請案之日止。
- 2.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解聘: 一、辭職。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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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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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