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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1. 1.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2. 2.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 3.審議會作成審議結果前,召集人應安排本法第五條之申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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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規定:「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