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議會作成審議結果前,召集人應安排本法
第五條
之申請人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出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召開
公聽會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