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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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核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釋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該民族之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二、該民族之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三、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 四、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為成年並有三十人以上;為經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者,應附立案證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程序及應具備之佐證資料,說明如下: (一)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民族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要件,要求申請人須提供得以釋明該民族之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二)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之要件,要求申請人須提出相關客觀紀錄以佐證該民族成員就族群之主觀認同。 (三)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要件,要求申請人須提出相關客觀歷史紀錄以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 (四)依本判決主文所揭示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原則,各族所提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應以第八條各款規定所列態樣為原則。 二、第二項定明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主體及其資格條件。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 釋明名詞
- 佐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程序及應具備之佐證資料,說明如下: (一)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民族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要件,要求申請人須提供得以釋明該民族之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二)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之要件,要求申請人須提出相關客觀紀錄以佐證該民族成員就族群之主觀認同。 (三)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定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要件,要求申請人須提出相關客觀歷史紀錄以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 (四)依本判決主文所揭示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原則,各族所提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應以第八條各款規定所列態樣為原則。 二、第二項定明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主體及其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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