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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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
- 2.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 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
立法理由一、依據本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所揭示立法者應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及「斟酌國家資源分配」之原則,第一項定明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統計、分析之義務。 二、第二項參酌本判決理由第二十六段意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下簡稱原權宣言)前言第二段所揭示「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其他民族不同,有權自認為與其他民族不同,並有權因而被尊重」以及原權宣言第九條所定「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個人有權依據相關社群或民族的傳統及習俗,隸屬該原住民社群或民族」之精神,定明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之原則。
- 原住民名詞
- 憲法增修條文法規
一、依據本判決理由第四十四段所揭示立法者應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及「斟酌國家資源分配」之原則,第一項定明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統計、分析之義務。 二、第二項參酌本判決理由第二十六段意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下簡稱原權宣言)前言第二段所揭示「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其他民族不同,有權自認為與其他民族不同,並有權因而被尊重」以及原權宣言第九條所定「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個人有權依據相關社群或民族的傳統及習俗,隸屬該原住民社群或民族」之精神,定明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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