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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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二、平埔原住民:指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個人,依本法規定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二、平埔原住民:指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個人,依本法規定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立法理由定義本法用詞。
- 原住民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可稽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條文
(1141017 制定)
定義本法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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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