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定平埔原住民族群,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特制定本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0.23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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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
- 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民族語言、習俗、傳統及其他文化特徵具獨特性。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間就前款文化特徵有持續實踐之民族文化活動或生活事實。
-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 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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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0.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