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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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 2.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一、參考原住民身分法採行血統兼認同主義之認定原則,即父母有一方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凡具平埔原住民血統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取用漢人姓名且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其雙親之一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者,係採並列傳統名字作為認同表徵,其子女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應繼承其認同表徵,爰為第二項規定。
- 原住民名詞
(1141017 制定)
一、參考原住民身分法採行血統兼認同主義之認定原則,即父母有一方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凡具平埔原住民血統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取用漢人姓名且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其雙親之一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者,係採並列傳統名字作為認同表徵,其子女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應繼承其認同表徵,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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