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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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經登載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民族成員名冊者,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符合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者,具備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資格,當事人仍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為平埔原住民。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2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21 條條文
(1141017 制定)
符合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者,具備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資格,當事人仍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為平埔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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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